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2005-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2005)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房产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租用的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工商、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对流动人口在出租、转租的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实施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管理,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十九条 驻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口,应先登记人口信息,经核实后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交验《婚育证明》,并服从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下列事项:
  
  (一)就业或求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证照;
  
  (三)按规定申办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四)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办常住户口;
  
  (五)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结婚的,在正常履行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及卫生检疫手续后,凭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和配偶有效入出境证件,可办理旅游(探亲)签证延期、《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以及台湾居民签注和暂住加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实行查验制度。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居住证》遗失、损坏或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和《婚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或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用、聘用或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四)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五)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与承租人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的,于解除或中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用安全协议,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加强监督管理,核实承租人的租房用途,对发生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一经发现及时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如实告知本人及同住人的基本情况和租房用途,并与出租人签订租用安全协议,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房屋承租人不得在租用的房屋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