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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 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 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 (二)部标联席会议议讨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成员: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章新胜(教育部副部长) 周明甫(国家民委副主任) 张少春(财政部部长助理) 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顾朝曦(旅游局副局长) 齐晓飞(宗教局副局长) 童明康(文物局副局长) 秘书长:周和平(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