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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函[2005]16号
【颁布时间】 2005-03-25
【实施时间】 2005-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合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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