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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 2005-03-16
【实施时间】 2005-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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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和重复调查。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
  
  (七)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改革和内设机构调整
  
  改革国家统计局设在各地的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改革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同时调整国家统计局内设机构。
  
  1.撤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
  
  2.国家统计局增设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组建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人员编制方案、国家统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由中央编办另行发文确定。
  
  三、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新机构筹建等问题,由国家统计局商中组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尽快下发执行。
  
  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筹备组。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国家统计局任命。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筹备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的组建工作。省级以下调查队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方案。
  
  此项改革工作,原则上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级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在改革过程中,地方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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