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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函[2005]14号
【颁布时间】 2005-02-24
【实施时间】 2005-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迁址建设榆林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榆林市西北的昌汗界。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CRJ—200、ERJ—145、ATR—72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400米,主降方向设Ⅰ类精密进近仪表着陆系统和相应的助航灯光设备;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25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建立该机场至空军榆林机场的专用有线通信联系。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总投资2.59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各承担1/3。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
  
  四、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原榆林民用机场废弃。
  
  五、新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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