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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国务院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国务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议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五、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国务院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形势。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