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6-25
【实施时间】 2001-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7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的管理,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固定网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各类产品,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技术改动时申报、受理、审查、检测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三条 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的进网产品在进行技术改动时(改变产品型号或不改变型号),必须向原检查机构申报。
  
  第四条 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网电信设备改型申报书。说明已进网产品的证号、名称、型号、拟改型号、改动情况简述。(二)改型前、后的产品外观及电路板彩色照片。(三)改型前、后的电路原理图、电路板图、主要原器件明细表、软件更改说明。
  
  第五条 相关检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第三章 改型审查
  
  第六条 相关检测机构在受理改型申报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一)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且不增加功能,不改变软件及电路设计和布线,仅改变机壳的,不再进行电气等方面的测试。(二)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增减功能或更改了软件,或小范围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经审查认为对环境适应能力不产生影响的,进行包装、外观、装配、说明书检查,功能检查,部分常温电气性能测试。(三)主体型号不变,增减功能,更改软件或较多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需进行全项检测。(四)其变动已经超出同系列产品规定的,不做改型处理。(五)必要时审查人员可对样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查报告完成后,交申报企业并报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
  
  第四章 检测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企业明确检测项目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安排规定的检测。
  
  第九条 相关检测机构根据改型审查结果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受理中心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进网许可证审核、报批程序予以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