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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93号
【颁布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沿淮各地要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认真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环境容量,认真制(修)订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
  
  (六)创建节水型社会。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沿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八)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抓紧对淮河流域现有闸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正确处理闸坝调度、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要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四、突出重点,防治结合
  
  (九)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在2005年年底前,对沿淮四省现有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要积极推行产业化、市场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达到每吨0.8元以上的,国家将继续给予支持。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订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一)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沿淮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
  
  (十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2006年6月底前,在淮河流域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在2007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五、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十三)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沿淮各地要抓紧完成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经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所有新建项目,都应符合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自2005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环保总局要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4年年底前,对日排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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