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函[2004]107号
【颁布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漠河县城西南9公里处的古莲。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DON—28、CRJ—200、ERJ—145、ATR—72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1200平方米,站坪面积按同时停放2架C类飞机自滑进出设计;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4亿元,资金来源为: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000万元,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其余部分由黑龙江省筹措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漠河机场至空军海拉尔、齐齐哈尔机场的专用通信设施。
  
  五、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六、该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