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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办发[2004]34号
【颁布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4-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八)依法保护信息资源产品的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数据库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九)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提高信息资源产品审批效率,完善登记备案和事后监督制度。保护信息资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保障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一)增加资金投入并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采集更新、运行维护、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相应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鼓励企业和公众投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技研发、试点示范以及重点信息资源开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效益,降低风险。
  
  (二十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定立法重点,制定相应的立法计划,加快立法进程,及时颁布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十三)加强标准化工作。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机制,制定信息资源标准、信息服务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突出重点,抓紧制定信息资源分类和基础编码等急需的国家标准,并强化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
  
  (二十四)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有广泛需求、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国家重点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力求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
  
  (二十五)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和多种终端方便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环境。鼓励、扶持在街道社区和乡镇建设适用的信息服务设施。提高互联网普及率,丰富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加强公众使用互联网的技能培训,支持上网营业场所向连锁经营方向发展。发挥广播电视普及、便捷的优势,推动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二十六)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健全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倡导网络道德规范,创建文明健康的信息和网络环境。遏止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违法、有害信息的制作和传播,依法打击窃取、盗用、破坏、篡改信息等行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应用,重视引进信息技术及产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增强对涉密系统的检查测评能力。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推进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线行为保护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二十七)加大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与信息意识。重视业务能力培养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高等院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将信息资源管理等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发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作用,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军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由解放军信息化领导小组作出规定。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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