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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4]32号
【颁布时间】 2004-11-24
【实施时间】 2004-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国家加大了电力建设力度,新开工建设与投产运行的电站规模逐年增加。2004年已批准新开工发电项目6000万千瓦以上,预计投产5100万千瓦。同时,国家还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当前煤电油运紧张问题,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总体上能够正确把握形势,按照国家规划和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电力工程建设,为缓解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有些地区和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违规建设电站工程。特别是从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国家多次重申电力建设必须有序发展的要求,继续违规开工建设了大量电站项目,致使电站在建规模远远超出电力规划确定的目标,同时也超出了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极易再次形成高耗能工业无序发展的恶性循环。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势必扰乱国家能源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发电力布局混乱,煤炭供应和运输能力失衡,金融风险压力加大,以及电力工业技术水平的倒退等问题,也为今后电力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留下隐患。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电力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防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影响经济建设正常秩序,当前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认真清理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提出停缓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对少数大规模违规建设电站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重点检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向国务院作出说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正确处理好电力建设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切实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集团公司要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2004年11月)

  
  近几年,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为尽快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同时,加大电力建设规模,加快电力建设进度。继2001、2002和2003年分别批准开工电站项目2140万千瓦、2337万千瓦和3111万千瓦后,今年已经批准开工电站项目6110万千瓦,预计未来一至两年内,发电能力不足的问题能够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国家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无视国家三令五申,违反国家规定和产业政策,未经批准和充分规划论证,大规模建设电站项目。据初步统计,今年各类电站开工规模高达1.5亿千瓦,当前全国在建电站规模已达2.8亿千瓦,其中未完成或未履行任何国家核准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站项目规模高达1.2亿千瓦。
  
  违规电站项目的建设,加剧了煤炭供应、交通运输和发电设备制造能力紧张的矛盾,严重超出了经济、市场、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势必导致今后一段时间内发电能力大量过剩,电力建设规模出现大起大落,进而再次形成高能耗工业与电站建设相互推进的恶性循环。违规建设形成的闲置发电资产,还将大量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加大金融风险,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给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维护国家电力建设和投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尽快制止当前出现的大规模违规建设电站的势头。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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