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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4]83号
【颁布时间】 2004-11-23
【实施时间】 2004-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4]14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办法,以利于基层操作。
  
  二、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完善税改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业税费尾欠,全面落实和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三、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控,加快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制度,严格划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杜绝政府部门、垄断行业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严格操作程序。
  
  四、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管理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有力保障。认真研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机制和新方法,为在全国逐步取消农业税提供经验。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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