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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71号
【颁布时间】 2004-09-20
【实施时间】 2004-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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