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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4]79号
【颁布时间】 2004-09-15
【实施时间】 2004-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三、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四、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五、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六、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七、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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