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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70号
【颁布时间】 2004-09-15
【实施时间】 2004-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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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规范的物流体系
  
  鼓励大型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通过在我国内对俄贸易商品集散地建立对俄物流中心,在中国货物比较集中的俄边境口岸、机场、港口建立保税仓库,形成规范的对俄贸易物流体系,为我企业提供优质合法的仓储、清关服务。有关部门对此应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七、加大服务力度,为我企业和商人在俄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商务部要充分运用与俄经贸部共同建立的“中俄经贸合作网站”,并通过在国内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通告介绍俄经贸、海关、质检、外汇、居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引导赴俄经商人员依法从事商务活动。外交部和驻俄使(领)馆要继续加强护侨工作力度,保护我企业和公民在俄合法权益。
  
  八、启动双边规范贸易秩序机制,加强对外磋商工作
  
  中俄政府间已成立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作为规范贸易秩序工作的主要双边合作机制。中方工作组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外汇局等单位组成,商务部牵头。要尽快启动该联合工作机制,商议共同规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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