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4]56号
【颁布时间】 2004-08-09
【实施时间】 2004-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

  
  为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运行效果,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2003年启动的试点县(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一、目的
  
  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试点县(市)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提供依据。
  
  二、内容
  
  (一)政府重视情况:试点县(市)是否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有无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是否发挥了领导和协调作用。
  
  (二)组织机构情况:试点县(市)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是否落实,人员与公用经费具体数额以及来源情况。
  
  (三)尊重农民意愿情况:参合农民是否自愿参加,有无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的问题,发现问题后纠正情况。
  
  (四)地方财政补助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有无虚报参合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问题,发现问题后纠正情况。
  
  (五)基金管理与运行情况:基金是否完全按照《通知》的要求封闭运行,有无挪用、挤占问题。
  
  (六)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资金管理与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将农民参合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
  
  (七)群众评议情况: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以及试点工作是否满意。
  
  三、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检查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各试点县(市)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
  
  (三)在检查评估中,对于有挪用、挤占基金,有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或虚报参合人数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试点县(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应责令并指导其纠正。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在核实中仍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则上取消其所在省份2005年扩大试点的资格。
  
  四、时间安排
  
  (一)2004年8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自查,8月底之前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2004年9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中西部试点县(市)进行抽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