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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60号
【颁布时间】 2004-07-21
【实施时间】 2004-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
  (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6月24日)

  
  1998年以来,为解决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突出问题,广电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以下简称“村村通”)工程,使全国已通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大大提高了我国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目前,全国大部分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运行良好,但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返盲”现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没有建立起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运行的有效机制,日常维护费用得不到保障,设备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少数因经济条件较差实行集中收看的行政村的收看场地、管理人员和电费得不到落实。为进一步巩固“村村通”成果,推进“村村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对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推进扶贫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村村通”工程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工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职责任务,把“村村通”工程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切实巩固成果,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确保收到实效。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和巩固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返盲”情况,查明“返盲”原因,进一步完善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建立起“村村通”工程的有效管理和维护服务体系,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村村通”工程建设和巩固情况进行调研,并督促、指导各地区切实做好“村村通”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保障设备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切实解决本地区“村村通”工程设备运行和维修经费。同时,要规范农村有线电视(包括小片联网)收费工作,严禁不合理收费,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村村通”工程运行和维护经费原则上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将对纳入“西新工程”实施范围的新疆、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合理规划,稳步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工程
  
  在巩固行政村“村村通”成果的同时,自2004年7月下旬起,正式启动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各地区发展改革和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稳步推进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作。2004年和2005年,重点解决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要继续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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