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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4]20号
【颁布时间】 2004-07-16
【实施时间】 2004-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接上页]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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