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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4]46号
【颁布时间】 2004-06-12
【实施时间】 2004-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你们报送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税委会[2004]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对税目、税号、税率调整需要解释的事项;
  
  (二)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改版时,我国税则税目的转换文本;
  
  (三)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四)经税委会审议后,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除本复函第一条规定以外事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解释,由税委会负责;对海关工作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由海关总署作出具体工作解释。
  
  三、税委会依照本复函第二条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时,税委会有关成员间应当加强协商;对海关总署依照本复函第二条作出的具体工作解释,其他税委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海关总署应当同其他税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商,必要时,提请税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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