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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编制依据 1.4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图表说明。 2.3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部门、程序、时限等。对于跨国(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要明确通报相关省(区、市)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明确信息研判、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明确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要求。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明确有关应急机构的行动程序与要求。 4.4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明确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