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5新闻报道 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 4.6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决策机制和发布程序,要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的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程序和要求。 5.2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5.3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5.4调查和总结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承办机构和审核程序。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措施。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6.8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9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6.12其他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培训 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演习 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8.2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目录 8.3预案管理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制度。明确其方式、方法和承办机构。 8.4监督检查与奖惩 明确监督主体和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5制定与解释 明确预案制定与解释机构,并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8.6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专项应急预案 制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编制。 9.2省会或自治区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3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9.4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要求及时更新并通报相关机构、人员。 附件: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抓紧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