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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检[1999]1976号
【颁布时间】 1999-11-10
【实施时间】 1999-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电信)管理局:
  
  为推动电信资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电信企业的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用户负担,促进电信消费,创造电信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电信资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所有专兼营电信业务的单位)1998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资费行为。
  
  检查重点是: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公用电话及代办点、互联网、出租电路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
  
  (二)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
  
  (三)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执行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四)采取改变电信业务规程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强行集资和收费;
  
  (六)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变相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七)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规定资费项目、标准、加价集资或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八)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2月10日,分为3个阶段实施:
  
  (一)1999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地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重点进行严格自查,主动查找经营中存在的各种违价问题,并在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1999年12月11日至2000年1月2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的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重点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对本地检查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2000年1月21日至2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要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验收,督促有关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于2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分别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三、检查方式和依据
  
  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检查采取下查一级为主和本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下查一级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直接检查、组织联合办案、组织交叉检查,也可部署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检查。为加大检查力度,国家计委将重点确定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直接检查或组织联合检查,并会同信息产业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导工作。
  
  电信资费检查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电信资费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及电信资费政策文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在全国开展电信资费专项检查,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精神,拉动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是为了规范电信运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电信企业的发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所需法规、文件准备工作,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电信资费政策的培训,做到了解政策、熟悉情况、明确任务。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电信资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投诉,鼓励群众主动举报。要针对发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把检查不断引向深入。要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企业和单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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