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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4]35号
【颁布时间】 2004-05-13
【实施时间】 2004-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接上页]

  (二)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进程。街道和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
  
  (三)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全国性的标准与规范,坚持“统分结合、远近兼顾、市为基础”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各级劳动力市场和覆盖全省的劳动力资源、社会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中心数据库,及时发布就业再就业、职业供求状况信息与城镇就业岗位开发信息,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全省联网,努力实现全省社会保障业务流程统一、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科学化、规范化,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试点期间,全面实现部省联网。
  
  十、试点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2004年3月)。制定《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并向国务院报批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4月—2005年12月)。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精心组织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上半年)。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向国务院报送书面报告。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各市(州)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
  │  40           │  233                  │
  ├──────────────┼─────────────────────┤
  │  41           │  230                  │
  ├──────────────┼─────────────────────┤
  │  42           │  226                  │
  ├──────────────┼─────────────────────┤
  │  43           │  223                  │
  ├──────────────┼─────────────────────┤
  │  44           │  220                  │
  ├──────────────┼─────────────────────┤
  │  45           │  216                  │
  ├──────────────┼─────────────────────┤
  │  46           │  212                  │
  ├──────────────┼─────────────────────┤
  │  47           │  208                  │
  ├──────────────┼─────────────────────┤
  │  48           │  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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