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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黑政发[2004]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在黑龙江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你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完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积累经验。要结合你省实际并认真借鉴辽宁省试点经验,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妥善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试点工作中,确需调整政策要报经国务院批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规定,借鉴辽宁省试点经验,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省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着眼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转变观念,自力更生,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借鉴辽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考虑在全国的可推广性,为全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总体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要与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把握节奏,维护社会稳定。 (四)主要任务: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