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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银监会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四)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半月内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发展改革委。(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