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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质检、环境保护、工商、邮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局,由国家安全监管局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