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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遵守交易中心有关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交纳有关费用; 4.严格履行交易合同。 第六章 监督与调解 第十九条 会员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发生违约、违规,在相互协商解决无效时,可书面提请中国烟草有关专业公司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交易活动及内部管理、完善与发展所发生的人员、设备、场地租金等各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八章 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9号楼。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全年交易(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交易的其他管理规定,必须符合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