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4]33号
【颁布时间】 2004-04-06
【实施时间】 2004-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接上页]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应急情况下的群众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等。
  
  4.9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明确机构、职责与程序等。
  
  4.10新闻报道
  
  明确新闻发布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和机构,以及审查、发布等程序。
  
  4.11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机构或人员,并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的结束。明确应急结束信息发布机构。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程序等。
  
  5.2社会救助
  
  明确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的组织协调、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
  
  5.4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明确主办机构,审议机构和程序。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要求有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的通信畅通方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内容。
  
  (2)应急队伍保障。要求列出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政府、军队、武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先期处置队伍、第二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以及应急能力保持方案等。
  
  (3)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信息,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交通管制方案和线路规划。
  
  (4)医疗卫生保障。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及其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被调用方案等。
  
  (5)治安保障。包括应急状态下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6)物资保障。包括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流程的技术方案储备。
  
  (7)经费保障。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提供应急状态时政府经费的保障措施。
  
  (8)社会动员保障。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以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最大限度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等。
  
  (2)培训。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可以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3)演习。包括演习的场所、频次、范围、内容要求、组织等。
  
  6.5监督检查
  
  明确监督主体和罚则,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明确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备案制度、评审与更新方式方法和主办机构等。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际机构的联系方式、协作内容与协议,参加国际活动的程序等。
  
  7.4奖励与责任
  
  应参照相关规定,提出明确规定,如追认烈士,表彰奖励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7.6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8.1与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包括可能导致本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次生、衍生和耦合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