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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计[1999]423号
【颁布时间】 1999-07-14
【实施时间】 199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0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烟草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局将对部分出厂价格较低的卷烟产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卷烟出厂价格限制部分卷烟牌号的生产规格。
  
  1.凡使用醋纤咀棒生产的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1500元。
  
  2.凡使用丙纤咀棒生产的硬盒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2350元。
  
  3.凡使用醋纤咀棒生产的硬盒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2850元。
  
  二、按照分步实施、限期整顿的原则,各省级局要对所属企业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全部列入整顿范围。以1998年生产量为依据,年产量在1万箱以下的产品至9月底以前到位;年产量在1万箱以上、10万箱以下的产品至10月底以前到位;年产量在10万箱以上的产品至年底以前到位。各省级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以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各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卷烟定价规范》的要求,规范企业定价行为。
  
  四、各工商企业必须坚持卷烟产品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顺价销售,不得为挤占市场,低价倾销。
  
  五、为便于企业掌握卷烟定价标准,从今年7月份起,国家局将每半年发布一次卷烟出厂价格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对不同规格包装类型的产品,制定合理的出厂价格。各省级局、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国家局将开展卷烟定价情况全面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要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该省级局下一年度卷烟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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