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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款所称有关联,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或影响另一方,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响,或者双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影响第三方等情形。 第十五条 在确定区域产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者在该区域市场出售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该区域市场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国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前款所称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等情况; (二)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户的要求及产品质量等相关因素; (三)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的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 (四)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销售渠道,是否在市场上同时出现; (五)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六)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国家经贸委应当为倾销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九条 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3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转来的就反倾销调查申请立案的协商函件、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书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立案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申请书内容或证据材料不充分,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证据材料: (一)反倾销条例规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三)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应当自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应诉申请,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