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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调查[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培训、咨询和宣传工作,增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组织对各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针对性更强的培训。除学习普及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以外,还要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重点案例进行深入研讨。继续运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组织境外培训、考察,请国外专家来华讲课、研讨等,提高企业和经贸委系统公务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的功能,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扩大面向社会的培训、宣传和咨询。
  
  三是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其他机构间相互合作,逐步建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为广大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发挥地方经贸委、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形成产业保护合力。
  
  各地经贸委、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武器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维护产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省级经贸委要确定专门的处(室)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增加配备具有法律、财务、外贸等专业知识的主管人员,并按照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项经费。各行业协会要确定协会内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的部门,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加强调查研究。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的要求,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意见。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结构特点,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重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监测分析与本地区、行业相关的进出口产品数量、价格和市场占有率变化等情况,及时发现进口产品造成产业损害和我国出口产品可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苗头,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建议。同时,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做好有关案件的跟踪调研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加强面向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培训、咨询工作。
  
  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把组织企业学习、掌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则作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重要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使企业尽快熟悉并能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咨询服务中心”,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反倾销等有关案件的申诉和应诉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都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尽快掌握和熟悉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以及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培养形成一支具备法律、财务、外贸、产业专门知识的人才队伍,切实承担起依法保护产业安全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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