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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答卷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信,声明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应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外经贸部对没有附具证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第二十四条 应诉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和数据表格,应按照问卷要求提交计算机软盘、光盘或外经贸部可接受的其他电子数据载体。
  
  电子数据载体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完全一致,表格中数据涉及到计算的部分应保留计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应诉公司应保证提供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裁定。
  
  第二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电子数据载体的应诉公司,将被视为不合作。
  
  如果应诉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无法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应诉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应诉公司应在问卷发放之日起15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外经贸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应诉公司的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答卷中应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在答卷截止当日17:00之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地址。
  
  送达日为外经贸部收到答卷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可向应诉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关于补充问卷的发放、回答以及提交等事宜应符合本规则。
  
  第三十条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或者不能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外经贸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则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初步或者最终裁定。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在立案调查公告后30日内向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原产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发放、回答及提交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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