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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3-01-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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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增长造成的损害状况的描述;
  
  (三)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具体建议;
  
  (四)国内产业调整的目标;
  
  (五)国内产业调整的方式方法;
  
  (六)国内产业调整的时间安排;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保障措施调查活动的,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同时,可以对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经营者、国内购买者、国内最终消费者、国外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等。
  
  第二十条 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产业、财会、经贸、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关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采取问卷、抽样、听证、技术鉴定、实地核查等调查方式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向利害关系方发放的调查问卷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用户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调查问卷。
  
  第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问卷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返回答卷。如需延期,应当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对利害关系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前,应当将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提前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五条 应利害关系方请求或者根据调查需要,经有关国家(地区)同意,国家经贸委可以派出人员赴该国家(地区)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资扩产、库存、原产或转口及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国内产业调整计划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调整计划规定的目标、措施及可行性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按照规定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主动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或者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听证。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依据《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举行。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有必要保密的,应当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该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别提交该资料的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
  
  非保密概要和公开文本应当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未表达实质内容的,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内容和证据资料。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理由不充分的,国家经贸委可以对该资料不予考虑。国家经贸委如果认为提供的资料不需要保密时,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撤销保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在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三十二条 在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定公布之前,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以到国家经贸委查阅与本案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最终裁定公布后合理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也可以查阅有关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依据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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