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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发[1999]18号
【颁布时间】 1999-05-06
【实施时间】 1999-05-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1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
  
  随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扫黄打非”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认识逐步提高。但是,许多群众对盗版音像制品分辨不清,对它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少数地方对打击盗版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还存在“盗版无害”的错误观念,致使一些地方出现“扫黄严,打非松”的情况,干扰了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助长了不法分子经营盗版的嚣张气焰,也给消费者造成了错误导向,危害十分严重。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持续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对书刊、音像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为了深入揭露盗版音像制品的社会危害性,营造抵制和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有效地净化音像市场,文化部决定自1999年起每年集中时间开展全国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反盗版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对盗版危害性的认识。
  
  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人员,要提高对反盗版工作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主要通过业务培训和执法实践,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对音像制品真伪鉴别能力和执行监督水平;对音像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以法规培训、典型案例处理公告等方式,普及管理法规,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对消费者,要通过社会咨询活动和新闻媒体揭露盗版的危害性,特别是要对青年群体和大中学生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的社会环境。
  
  今年“反盗版宣传周”时间定于6月13日—19日,宣传主题是“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
  
  二、要把反盗版宣传活动与日常执行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在今年的宣传活动中,各地要全面落实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规定,并从严处理一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单位。为巩固反盗版宣传成果,各地可探索以“无盗版示范店”等方式,鼓励、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使用正版音像制品。
  
  三、为配合反盗版宣传活动,文化市场司编辑出版了《音像市场管理手册》,为各地的宣传培训活动提供资料。
  
  各地在反盗版宣传活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为今后的宣传活动提供借鉴,并要把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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