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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外港[1999]22号
【颁布时间】 1999-04-02
【实施时间】 1999-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1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
  
  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
  
  学校根据需要,可就近一为港澳台学生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造成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开展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其它教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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