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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 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 学校根据需要,可就近一为港澳台学生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造成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开展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其它教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