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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1992年1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发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规范出版行业内作者与出版社的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对《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标准样式做了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增加了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图书专有使用权可选择的出版发行范围和可选择文种的内容。 第二条 增加了根据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中不得含有反动、淫秽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关于作者的权利担保问题,将原第二条分为两条: 第三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 对原第四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即作者不按约定期限交稿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原第五条作了修改,即出版者不能按时出版作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和第十三条将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付酬方式的付酬期限,以及出版者逾期不付酬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出版修订本和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和第二十二条涉及合同双方出版选集、文集或全集以及电子版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既可以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起指导作用,也可以对著作权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审理和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起参考作用。该标准样式主要列举了图书出版合同的基本事项和条款但不可能包括一切复杂的情况。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著作权法和有关合同法律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同样式的条款。 现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标准样式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告我局。 国家版权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附: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 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交付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