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7]司公字019号
【颁布时间】 1997-09-16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须载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凡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应载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具体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或县)××街(或村)),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因××(死亡原因)死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