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97]司公字019号
【颁布时间】 1997-09-16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须载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凡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应载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具体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或县)××街(或村)),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因××(死亡原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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