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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证协会
【发文字号】 渝公协[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5-21
【实施时间】 2008-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台公证工作的意见

各公证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台公证工作,不断提高涉台公证办证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涉台公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政策性、政治性强。全市各公证处应强化“涉台公证无小事”的思想意识,增强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涉台公证工作。
  
  二、建立涉台公证专人办理制度
  
  按照公证处推荐,市公证协会核准的程序,各公证处要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证员办理涉台公证业务。除指定的公证员外,其他公证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涉台公证。
  
  三、严格执行办证程序,确保涉台公证文书质量
  
  (一)认真审查。公证员受理涉台公证事项,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既要审查是否真实、充分,还要审查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关的对台政策。要按照有关办证规则,对规定应当核实或者有疑义的事项,必须指派人员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对收集存档的复印材料,既要要求当事人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承办公证员也应进行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当经台湾公证人公证的,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对台湾公证文书的查验证明。要严格按照相关办证规则的要求,认真审查,勤勉尽责。
  
  (二)严格审批。各公证处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证制度。除建立了两级审批或三级审批制度的公证处外,其他公证处应由主任或负责人亲自审批涉台公证事项。为了强化监督和管理,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市各公证处统一启用《涉台公证事项审批表》。
  
  (三)规范出证。各公证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出具涉台公证文书,除经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打印字体、排版格式等相关规定,规范公证文书的制作。同时,在打印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核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日期、地址等内容,注意公证书的签(盖)章位置、是否清晰等,确保公证文书准确和规范。
  
  (四)规范发送。凡需向海基会寄送副本的公证书,各公证处要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先将公证书副本寄送至市公证协会。在寄送副本的同时,一并寄送该公证事项的审批表,以便于市公证协会对公证文书进行核对和审查。经市公证协会审查无误的,接到通知后,承办公证处应及时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正本;凡审查认为有问题的,接到通知后,承办公证处应及时纠正,重新出具正确的公证文书。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各公证处应按照受理、审查、审批、打校、制作和出证等工作环节,制作办证流程登记表,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各公证处主任为涉台公证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公证处要在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奖惩力度。对在涉台公证工作中认真负责、办理质量高、成绩突出的公证员要进行表彰;对工作中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涉台公证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工作单位
  
  住址
  
  案由及
  
  主要案情
  
  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
  
  承办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公证卷宗,一份提交市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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