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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具体存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局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同时废止。 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________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____类____商品上的第____号______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__类____商品上。 商标标识: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九、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标合同备字〔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 )于____年__月__日报送我局的许可___________使用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经审查,我局予以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号为_________。 特此通知。 (商标局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