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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第15号
【颁布时间】 1997-03-27
【实施时间】 1997-03-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4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78号》(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
  
  现发布《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

  
  近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获悉,台湾省十几个县市爆发了口蹄疫。为了防止口蹄疫从台湾省传入大陆,保护大陆的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和偶蹄动物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入大陆。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对在我国停留或途径我国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做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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