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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音[1997]122号
【颁布时间】 1997-03-20
【实施时间】 1997-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4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1、清理音像制作机构。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制作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具备条件且无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报新闻出版署统一公告。凡未经登记公告的音像制作机构,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与其进行出版业务联系,各类音像制品上也不得出现其名称。
  
  12、清理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的音像机构。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发出的《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境外(包括外国和台、港、澳地区)音像出版机构在境内已设立的代理机构、编辑部、办事机构和独资或合资合作制作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规定的,重新登记纳入管理,并依法查处违规机构。
  
  13、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活动。音像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著作权意识,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对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活动,必须坚决打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中央部门所属在京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治理工作,由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地方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含中央部门设在地方的单位)的治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治理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实施。
  
  15、各地、各部门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并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将治理进展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
  
  16、具体时间安排是:1997年上半年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做好试点工作;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集中治理散滥现象,分步骤完成治理工作要求。随后,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巩固治理成果,促进音像出版复制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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