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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11-01
【实施时间】 199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5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邮电部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电信总局已于1995年4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进行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经其核准的名称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英文名称为:
  
  “DirectorateGeneralofTelecommuni-cations,P&T,China),简称“中国电信”(CHINATELECOM)。现将电信总局法人注册后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
  
  (一)电信总局作为负责全国公用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网路运行和建设工作的企业局,为便于对全网的指挥与调度,保持邮电系统内部关系的连续性,在以下情况下使用“邮电部电信总局”称谓:
  
  1.与部内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开展各项电信业务管理工作;
  
  2.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进行电信管理工作交往。
  
  (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电信总局在与国内社会各界、国际社会各组织、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使用“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称谓。
  
  (三)电信总局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会计处公章分别改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专用章”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会计处”公章。
  
  二、关于“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的使用
  
  为突出国家公用电信网的整体形象,更好地开拓电信业务,发挥全网优势,便于各局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宣传活动时相对统一,电信总局设计了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CorprateIdentitySystem,简称CIS)。
  
  (一)可使用“中国电信”CIS的单位
  
  1.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其所属的企业;
  
  2.邮电系统内部从事电信专业经营、维护的各级局、站、所及其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中国电信”CIS使用的场合及方式
  
  1.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可直接使用“中国电信”CIS;其它单位在使用“中国电信”CIS时可标明本企业名称(应在明显部位标明“中国电信”字样及其标志);
  
  2.下列场所及设备须加注“中国电信”CIS
  
  (1)各电信大楼、电信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2)各种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局所、营业大厅、新业务演示厅、邮电局所经营电信业务的柜台、公用电话亭(不含代办点);
  
  (3)磁卡电话机、投币电话机、公用传真机、电传机等公用终端设备;
  
  (4)电话磁卡、中国电话卡(200卡);
  
  (5)执行电信外勤任务的各种交通工具;
  
  (6)邮电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电信业务宣传手册、宣传招贴画、插卡、系列录像带、业务介绍、电视、报刊的电信业务宣传广告、公共场所的各种电信广告路牌;
  
  (7)邮电系统内部各级电信单位、部门的会议室、接待室(业务洽谈室)、领导人办公室等可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带有“中国电信”标志的插旗(插旗由电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8)邮电系统内部从事电信活动的各类人员在设计名片时,可参照“中国电信”CIS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
  
  3.使用要求
  
  “中国电信”CIS在具体应用中要严格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企业识别系统手册》的要求进行设计。CIS的应用解释权归中国邮电电信总局,遇有超出该手册规定范围的应用,其设计方案需报请电信总局批准方可实施。
  
  部已发布的“邮电专用汽车标志”和“邮电局所标志”,将在适当时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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