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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05-04-06
【实施时间】 2005-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接上页]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实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所得收入和非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空间资源利用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确定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交易等事务;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合同;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等。
  
  第十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出让交易。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成交合同,并按成交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申请批准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行使或者协议出让,但应当按照同一区域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使用权平均出让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向市政府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
  
  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其拥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企业行使其设置权并按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向市政府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共交通企业的设置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以公开出让交易、依法转让、利用自有产权或者协议利用他人建(构)筑物等方式,获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设置权期限内,需要变更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大型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可以在公开出让时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权应当重新出让;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权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需要变更户外招牌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可以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广告。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设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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