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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7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等。 四、14栏中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指查封、冻结、扣押等;16栏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的内容。 五、18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1-17栏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六、23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9-22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七、“已审结”一栏,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 八、补正决定视为维持决定,填在25栏中。 九、29栏中的“其他”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等。 十、30栏中的“未审结”,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以撤回申请或移送结案的案件。 十一、31、32栏中所称“件数”和“赔偿数额”,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和行政机关依法支付的赔偿数额。 十二、指标核对: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5=24+25+26+28+29+30。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8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4-7在栏所列种类以外的被告;(2)一个诉讼请示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告的。 二、报表中的“应诉数”,是指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旧存”是指前半年度尚未结案的应诉案件;“新收”是指统计半年度内新发生的应诉案件。 三、报表中的“审理与判决”,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二审的,只填写二审结果。 四、指标核对:1+2+3=4+5+6+7+8=9+10+19+2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