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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计[1995]987号
【颁布时间】 1995-08-01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6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六、新闻出版署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出版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的技术进步,发展出版生产力,特设立“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术进步资金)。
  
  第二条 1994年起,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设立“技术进步资金”,同时还可适当吸收其他资金,并在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条 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书刊印刷厂、印刷器材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2.出版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3.经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
  
  一般仅安排短期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个别投资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延期还款;对少数重点贷款项目可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其中1、2两项在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技术进步资金由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任:于永湛
  
  副主任:高永清、吴江江
  
  成员:单基夫、王俊国、赵东海、王志高
  
  徐志斌、汪轶千、周保中、谢普南
  
  岳德茂
  
  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技术进步资金使用项目由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商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报审议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中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对用款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技术进步资金借款由用款单位和领导小组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借款单位,加收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提前收回借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每年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向领导小组报告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报财政部审核。
  
  附:
  
  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保证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特设立“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金)。
  
  第二条 1994年起,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1000万元,作为“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同时还可适当吸收其他资金,并在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条 出版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代表国家级水平的专业、学术著作及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的补助;2.为承担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提供短期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3.国家图书奖;4.经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其他出版项目开支。
  
  其中1、2两项在新闻出版署直属出版社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出版资金由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和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任:于友先
  
  副主任:桂晓风、杨牧之
  
  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刘果、孙绳武、吴江江
  
  张惠卿、沈鹏、李侃
  
  何卓云、陈原、金常政
  
  姜维朴、屠岸、黎章民
  
  戴文葆
  
  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出版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报财政部、中宣部备案。
  
  第六条 出版资金使用项目由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商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报审议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对用款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出版资金借款由用款单位和领导小组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借款单位,加收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提前收回借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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