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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办函[1995]382号
【颁布时间】 1995-07-21
【实施时间】 1995-07-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6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铁路全面大发展的需要,确保铁路科技优秀图书的出版,更好地为铁路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设立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为了管好、用好出版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由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委托中国铁道出版社管理,专款专用。被批准使用出版基金的图书,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来源:
  
  (一)铁道部按财政部财文字第467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交所得税返还方式拨款;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补助;
  
  (三)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捐款;
  
  (四)其他正当渠道的款源。
  
  第四条 凡铁路单位或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均有资格申请使用出版基金出版铁路科技图书。路外参加或申请使用出版基金的,酌情而定。
  
  第五条 每年度使用的出版基金总额,不超过年度计划的出版基金总额。
  
  第二章 出版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应为印数较少、亏损较多的科技图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发展高速铁路、准高速铁路方面和提高列车速度、密度、重量及行车安全方面有价值的应用技术图书,对加强铁路现代化经营管理方面有创新的科技图书。
  
  (二)学术思想新颖,内容具体实用,对铁路科技发展和铁路现代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理论专著和高新技术专著。
  
  (三)有广阔发展前景和重大使用价值,符合铁路现代化需要的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科技图书。
  
  (四)填补铁路专业领域空白且读者而较窄的应用技术图书,以及铁路工程技术人员急需的水平高、印量小的工具书。
  
  (五)对发展我国铁路事业有价值的译著,以及有特殊价值的科技论文集。
  
  第三章 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铁道部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运输经济、通信信号、工务工程、机车车辆四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5~7名该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评审候车室设在中国铁道出版社。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把握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审查出版基金的使用情况,策划铁道部重点科技图书选题,评价中国铁道出版社重点选题规划;审查评审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对于审定给予资助的科技图书,若发现申请者未据实申报或书稿质量达不到要求时,“评审委员会”有权中断资助,直至建议撤销选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业评审组会议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首届委员,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铁道部批准。下一届委员,原则上由上一届提出推荐名单,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至少应有半数委员会连任。
  
  第四章 出版基金资助资格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出版基金资助“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资助“资格”采取信函的方式评审。申请出版基金者应根据出版基金的资助条件,逐项如实填写“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寄中国铁道出版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14号,邮政编码:100005)。
  
  *:中国铁道出版社现迁至: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甲72号,邮政编码:100054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对明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者,并附函说明。但“申请表”一律不退。
  
  第十七条 “信函评审”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评审办公室将整理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寄给由秘书长同意的两名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再将专家评审意见连同所有材料寄给专业评审组成员之一进行责任主审。
  
  (二)责任主审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审阅,提出“拟给予资助”、“不予资助”或“再议”等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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