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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1995-07-15
【实施时间】 1995-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接上页]

  五、如何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为了避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警察不听制止、可能利用职权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国家、公民利益,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人民警察,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一)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
  
  (四)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六)其他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对其禁闭:
  
  (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二)欧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三)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对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在禁闭室由专人负责看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禁闭室。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
  
  对被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登记表;连同随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于采取禁闭措施的,应当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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