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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其中负债(万元)||||| ------------------------------------- 五、审批部门审查意见 ----------------------------------- |审批部门意见:| || |--------------------------------| || |--------------------------------| || |-------------------------审批部门| || |-------------------------公章| || || ----------------------------------- 附件二: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本表由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分发、审查、汇总、上报。 二、填表说明: (一)表中没有注明语种时,应一律填写中文或阿拉伯数字。 (二)表中标有“★”的栏目由汇总单位填写,其它每项由企业填写,没有的项目填写“无”,外商独资企业不填有关投资中方的栏目。 (三)表中有“□”部分应用“√”标识,每栏只允许选择一项。 (四)表中要求按不同币别填写的金额单位,应按当时汇率折算。 (五)“企业基本情况表”中: 1、电话、传真栏中“-”以前填写区号:电话、传真多于一个时,用“,”隔开;分机电话多于一个时,用“/”隔开。例如:010-5191188-120/121,5193456,5193457 2、“职工人数”:是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3、“外籍职工人数”:台、港、澳、侨人员也填入此栏。 4、“经营范围”:是指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 5、“生产规模”:是指企业达到的实际生产规模。 6、“行业分类”“行业代码”: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分类原则区分的行业类别及相对应的代码。 7、“企业类别”中: “合资”: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是指外资企业。 “股份”:是指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是指除“合资”、“合作”、“独资”、“股份”以外类型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8、“老企业改造”:是指在投资中方原有企业基础上建立的。 9、“审批机关名称”:是指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合同、章程的机关名称。 10、“批准的经营年限”是指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年限。合同、章程中规定无期限的应填写“长期”。 11、“两类企业情况”中: “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有关审核确认机关确认,并获得“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有关审核确认机关确认,并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土地使用权取得”中: “作价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方合营者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分年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家出让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租金,随同租赁建筑物取得土地使用权。 “转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转让费,通过土地开发者,使用者转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企业投资状况表”中: 1、“增资后投资总额”:是指经审批部门批准,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 2、“增资后注册资本”:是指经审批部门批准,企业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总和。 3、“实际投资情况”中 “认缴投资额”:是指按企业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中的中、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实际投资额”:是指截止1994年底,中外方实缴的出资额。 “货币”:是指人民币或外汇资金。 “实物”:是指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用品、运输工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