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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委发[1995]11号
【颁布时间】 1995-06-09
【实施时间】 1995-06-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6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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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对从事证券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监管工作。
  
  证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审批从事证券业会计师、律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要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违反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行为以及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处罚。
  
  五、加强证券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
  
  各级证券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同各级司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要督促各证券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人生观教育和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廉洁守法,敬业奉公,爱国家、爱集体、爱人民的社会主义精神风貌。
  
  六、加强证券市场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工作,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检察院、证券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应相互配合,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针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向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有关制订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对违法犯罪的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有法有据并具可操作性;切实促进证券法制建设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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