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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
【颁布时间】 1995-04-11
【实施时间】 1995-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7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经贸局,粤海集团公司、南粤集团公司:
  
  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86号]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85号]已下发执行2年。为进一步完善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使配额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我部对上述两个《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两个《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见附件1)。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
  
  第三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全面管理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和发展规划;确定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范围;负责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的总量制定、分配下达、调整和监督使用;协调解决出口工作中的问题;授权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的签发;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对各地、各有关公司以及驻港澳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五条 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月安排出口数量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地区出口及地区与港澳代理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随时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及时研究解决配额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调查违章出口,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放行证;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关于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的审核、平衡和上报工作;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所分行得配额的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鲜活冷冻商品的货源和基地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向外经贸部和各有关机构上报、沟通本地区的业务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七条 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港澳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在分别接受华润、南光(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出口的鲜活商品。
  
  港澳代理机构负责市场调研和预测、及时向国内有关机构反馈信息,并根据江苏省市场需求,对其代理商品的配额安排和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其代理商品范围内的鲜活冷冻商品经港澳转口业务。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放行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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